无限连带责任和一般连带责任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即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由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就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二、找法网提醒您,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下列几种:
(相关资料图)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三、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
(1)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
(2)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此种执行方式的后果是产生被执行主体之间的追偿权,也是特别容易引发抗法和信访案件发生的一种执行方式。
3.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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