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共同开销,互赠礼物等经济往来,能否单凭转账记录成立民间借贷?近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相关资料图)
原告高某诉称,其在与被告唐某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生活开销、购车、开酒吧、交房租等名义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自2020年10月起,原告多次从借呗、网商贷等渠道借得款项供被告使用和消费。自2020年8月起至2021年10月,原告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70余万元。被告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2月,共计向原告还款51万余元,自此再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26万余元。
被告辩称,该案不是民间借贷,高某并未向其出借款项,双方交往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属于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二人日常开支是靠高某名下借呗、花呗、网商贷等平台透支款项维持,每笔贷款到期后,多由被告筹钱归还。因此请求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与唐某原系情侣。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高某通过借呗、网商贷等渠道等途径,向唐某转账80多笔,共计70余万元。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唐某经微信向高某转账60多笔,共计50余万元,上述转账凭证中均未注明款项用途。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高某主张与唐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高某对自己与唐某是否达成了借贷的合意、是否向唐某实际交付了出借款项均负有举证责任。高某认为其与被告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二人存在借贷关系,形成借贷合意。唐某称聊天记录是受高某诱导,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抗辩双方之间的账务往来系因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旅游开销、相互赠予、代偿信用卡,垫付相关费用而产生。高某对于每笔转账的性质、用途等亦未作出明确说明。关于出借款项的交付,高某提交了其支付宝及微信账户转款凭证,并当庭陈述转账凭证中款项均为向唐某支付的出借款项。高某提交的转账凭证中对款项用途未作任何标注,唐某认可收到过转账至其账户的款项,但抗辩称款项用途并非借款,系其他经济往来形成。现高某提交的转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其向唐某支付的款项均为借款。且高某提供的转账凭证中存在27元、3元等金额,明显不符合借贷惯例,而高某未能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提交其他证据佐证。
因此,该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未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足以证明高某与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动辄数百笔,部分款项数额非常小,有的仅有几元甚至更少,双方的资金往来用途不清,交付方式有现金交付、微信、支付宝等各类转账及偿还信用卡、亲情卡支付、购物等多种渠道。但是,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必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有相关支付交易记录无法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该案中,高某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但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衡量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
法官提示,要培养健康的恋爱观,恋人之间身份平等,不存在谁应当多消费的问题。在恋爱中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供。接收款项的一方,若确实是受赠或有其他经济往来,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担的债务。
文丨奔流新闻通讯员 桑淼 记者 张秀芸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