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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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隆利科技
证券代码 300752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
注册地址
光浩工业园 G 栋 3 层、4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新理
董事会秘书 刘俊丽
证券事务代表 李姝涵
联系电话 0755-281119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1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持续督导期间变更保荐机构的说明
隆利科技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
交所创业板登记上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担
任该项目的保荐机构,并负责隆利科技此次发行、上市及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隆利科技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 年 9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隆利科技聘请了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及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证
券上市之日起计算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
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
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隆利科技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隆利科技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与东方投行签订了《终止协议》,同日,公司与广发证券签订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将由东方投行变更为广发证券,
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广发证券承接,东方投行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
责任。广发证券委派鲁学远先生、万小兵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具体的
持续督导工作。
(二)广发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主要工作
(1)隆利科技已按要求履行了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程序;
(2)变更保荐机构后已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履行公告程序。
(1)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协助并督导隆利科技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
部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隆利科技有效执行上述各
项规章制度;
(2)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隆利科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对隆利科技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
息披露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对隆利科技的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隆利科技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并发
表专项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隆利科技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
变化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传媒关于隆
利科技的报道等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有关要求对隆利科技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按
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现场培训报告、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等。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广发证券持续督导期间,隆利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
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应广发证券的要求及时
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广发证券对隆利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六、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广发证券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的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鲁学远 万小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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