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个体户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经营者为主要负责人;住所为经营者的户籍所在地;2、个体户工商登记的组织形式;3、个体户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个体户和公司一样,都需要填写经营范围,也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4、个体户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5、个体户工商登记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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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3、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一)登记事项;(二)登记依据;(三)登记条件;(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6、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7、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8、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9、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10、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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